鹿晗吴亦凡解约与独生子女制度有关
国际在线专稿:据韩国《亚洲经济》报道,韩庚、吴亦凡和鹿晗等中国籍艺人起诉“东家”SM娱乐的事件已发生三次。鉴于在韩国活动的众多外籍艺人,这种现象不仅是SM娱乐的损失,也是可能导致韩国偶像产业萎缩的重要问题。
开此先河的是以Super Junior组合出道的韩庚。2005年出道的韩庚从2008年4月开始以Super Junior-M在中国展开活动,不久后便要求与经纪公司解约。他以个人活动受限、与所属经纪公司想法有异为由,于2009年12月向SM娱乐提出合约无效申请诉讼。此后,吴亦凡“接棒”,再次引发争议。今年5月,吴亦凡以SM娱乐为对象,递交了合约无效诉讼申请,紧接着鹿晗也以和吴亦凡相同的方式于10月10日表示退团意愿。值得一提的是,他们都是以“金钱”和“健康”等理由提起诉讼后,利用SNS吐露心境
中韩两国反应如此不同主要源于中国和韩国对待艺人的方式存在差异。在韩国,艺人通常被认为“所属”于经纪公司,中国则是“共生”关系。在中国,艺人掌握着自己未来的方向,且报酬也远比韩国高得多,因此会受到各种退团诱惑。在中国的这种娱乐环境下,韩庚的足迹对韩国偶像组合内的中国籍成员可能是一条康庄大道。继吴亦凡、鹿晗后,谁也不敢保证会不会有其他外籍艺人效仿此举。韩国业界人士担心,如果一直流失培养多年的艺人,恐会给韩流带来负面影响。
合约内容需考虑中国情况中国籍艺人和韩国娱乐公司的纠纷应被视作利害得失问题。法律专家指出:“这种纠纷非常敏感,稍不注意即有可能失去中国市场,反而因小失大。由于尚无相关法律,只能论及相应艺人的商业道德和良心,但实际上由于民族情绪不同,这也并非易事。中国因独生子女制度个人主义膨胀,在金钱至上的社会,娱乐合约的强制性自然低于韩国,这点是经纪公司需要留意的部分。”
娱乐圈相关人士表示:“部分中国籍艺人到了能够独自创造收益的水平后,宁可作出赔偿后,回国展开个人活动。他们认为,既然个人活动可获得全部收益,何必要和韩国公司以及成员们分摊。另外,韩国通常不会启用与经纪公司陷入纠纷的艺人,但中国则普遍认为‘纠纷是纠纷,活动是活动’,因此这些问题艺人仍然可以轻易地展开活动。如果韩国娱乐公司有意开拓中国市场,也需要铭记这一点。”此外,也有人提出,韩国娱乐公司可将偶像培养系统提供给中国公司。这样不仅能构成中韩联合制作体系,还可预防成员无故退团。在没有法律保护网的现况下,韩国娱乐公司提前找出预防手段是最佳选择。唯有这样,韩流产业才能日新月著、本固枝荣。